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何利)一场普通邻里聚餐,一杯自愿喝下的酒水,一次心存侥幸的酒后驾车,最终酿成当事人一级伤残的惨剧,原告索赔诉求也被法院全部驳回。近日,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驾车引发的纠纷:原告周某聚餐饮酒后不顾劝阻执意驾车肇事,事后将所有同席亲友诉至法院索要全额赔偿,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清晰厘清了大众长期疑惑的法律问题:共同饮酒的同桌人,何种情形需承担赔偿责任,何种情形无需担责?
周某与朱某、郭某夫妇系竹溪县某乡镇同村村民,平日往来交好。事发当日,朱某夫妇在家设宴,邀约周某等4名亲友聚餐。席间众人适度饮酒,全程无人强行劝酒,聚餐氛围平和。周某饮酒全程无他人施压,还主动起身给在座亲友斟酒。用餐中途,同席蔡某身体突感不适,周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主动参与救助,言行清醒。
医护人员到场开展急救后,辖区民警同步抵达现场处置。民警得知周某驾车前来聚餐,当场对其作出警示,明确禁止酒后驾驶。可民警离开后,周某心存侥幸,无视警示与旁人劝阻,执意驾车驶离。
一时侥幸心理,让本该平安结束的夜晚沦为无法挽回的悲剧。周某驾驶车辆途中失控,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家中主要劳动力就此丧失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聚餐组织者及所有同席人员一并诉至法院,主张由众人共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周某认为,众人一同饮酒,事故损害便应由所有人共同承担。
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次聚餐属于亲友间正常人情往来,席间不存在强迫饮酒行为。现场事实显示,周某能够独立救助身体不适的同席人员,民警到场后亦确认其意识清醒、未达醉酒状态,据此可认定聚餐组织者、共饮亲友不负有护送、照料周某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同时明确,公安机关是查处酒驾的法定执法机关,民警当场作出的禁驾警示具备法定权威,效力远超亲友口头劝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知晓酒后驾车违法、潜藏巨大安全风险,仍执意驾车上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裁判结果公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不少群众认为只要同桌饮酒,一旦有人出事,所有共饮者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结合本案明确纠正该错误认知,并梳理出共同饮酒责任划分三项核心裁判规则:
第一,责任判定核心在于共饮人是否存在过错。自愿、适度的亲友小聚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存在强行劝酒、逼迫饮酒、明知对方身体不宜饮酒仍劝酒,或是发现同伴醉酒遇险却放任不理、未尽救助看护义务等过错行为时,共饮人才需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二,经公职人员法定劝阻仍违法驾车,损害后果自行承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拥有完整认知与自控能力;在公安民警明确警示禁止酒驾后,仍执意驾车肇事,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本人自行承担,无权向聚餐组织者、同桌亲友主张赔偿。
第三,酒驾醉驾代价惨重,教训值得警醒。酒后驾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更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行为人不仅要面对罚款、吊销驾驶证、刑事追责等处罚,更极易造成自身与他人人身重伤、死亡,彻底摧毁个人与家庭生活。
编辑: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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