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十堰经济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2026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6〕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居证、湖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二)不得申报情形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2.已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3.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或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留置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申报。
4.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5.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申报参加两个及以上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当年同一系列(专业)只能申报一次。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评审政策规定
1.评审标准:全市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严格执行我省统一发布的各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具体要求以各评委会年度评审通知为准。我省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可通过湖北省人社厅官方网站查询,查询网址:http://rst.hubei.gov.cn/bmdt/ztzl/ywzl/hbszyjsryzcpd_13325/sbpstj/。
2.职业资格与职称衔接:在国家和我省明确的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不另换发职称证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我省对应系列(专业)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湖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可通过湖北省人社厅官方网站查询。
3.社保缴纳要求:申报人工作经历须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一致,原则上应具有在申报单位连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缴费记录;自由职业者应具有在申报地连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缴费记录。
4.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须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职称。未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未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双肩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职称须同步填报《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情况核定表》(附件1)。
5.水平能力测试:除我省政策明确免于水平能力测试的职称层级和人员外,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是参加相应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6.继续教育要求:申报晋升上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2026年度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6〕22号)执行。
7.高层次人才管理:高层次人才凭借相关业绩条件获评高级职称后,不得使用同一业绩条件再次申报上一级职称。
8.岗位转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符合新专业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按照《湖北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评审新的职称专业时,应先转评再晋升。转评前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专业相近或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转评和职称晋升。
三、申报渠道及方式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条件开展审核、公示、推荐,按程序逐级报送至对应评委会。
2.民营企业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申报职称,不受户籍、档案所在地限制,由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劳务派遣及非正式用工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完成审核、公示、推荐工作。
4.自由职业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5.委托评审人员:中央在鄂等单位或外地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全市高、中、初级职称评审统一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系统网址:
https://hbzcgl.hb12333.com/zcsh/app/home.html。尚未注册账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用人单位,参照网站上对应的《操作手册》完成注册。
四、申报评审安排
(一)评审组织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初级职称的初定和评审工作。
2.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系统)主序列相应职称的初定和评审工作。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中小学教师初、中级职称的初定和评审工作由市教育局(十堰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新闻、图书信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档案、农业技术、工程技术、艺术、中职学校教师、党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等系列中级职称的初定和评审以及市直单位对应系列初级职称的初定和评审工作。
4.农民职称评审由市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1.各县(市、区)和各自主评审单位负责的职称初定和评审工作时间由各自评委会办公室自行确定,并及时通知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按管理权限申报。
2.全市新闻、图书信息、文物博物、群众文化、档案、农业技术、工程技术、艺术、中职学校教师、党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农民等系列中级职称的初定和评审(含转评)以及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系列初级职称的初定和评审(含转评),系统申报、提交时间为2026年7月25日至8月24日17时,纸质材料的报送时间为2026年9月4日至9月11日,纸质材料报送标准见附件3。
3.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单位)须在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全部评审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4.除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外其他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时间按照湖北省各专业高级评委会办公室年度通知执行。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严格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评委会通知及评审条件,如实填报学历、从业经历、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线上推送至用人单位。涉密材料须按规定完成脱密处理后方可提交。申报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职称失信黑名单。对未按各评委会规定设置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的,均不再进行补报。
(二)推荐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负审核主体责任,推荐程序应公开透明,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双肩挑”人员、破格申报人员须单独注明。公示无异议后,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自主评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申报职称,须报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时限、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原因;对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以便申报人完善。
(三)组织评审
各评委会办公室须在评审启动5个工作日前,将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方案包括资格审查(含申报人条件审查及水平能力测试情况)、公示及年度评委会组成、评审会议程等情况。按照《湖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年度评审专家,在评审前组织评委开展政策及纪律培训。评审投票环节由评审专家现场独立完成。
(四)结果备案及发文
各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评审工作报告、会议纪要、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等材料。公示无异议或核查确认问题线索不属实的,由相应部门按管理权限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五)电子证书推送
评审结果发文确认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内推送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查验”事项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优化评审环境。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各自主评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公布评审计划,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科学设定申报截止时间,健全民营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畅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提供更加高效、精准、便捷的评审服务。规范申报受理渠道,不得接收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的材料。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加大对虚假刻意包装材料等问题的甄别鉴定,对申报人身份、业绩、经历严格把关,鼓励各地各单位在保护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对申报人的学历、经历、学术业绩等进行核实。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申报人,按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库。对用人单位未履行审核责任、违规推荐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备案监管。我市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通知(计划)、评审方案按要求报市人社局备案,评审结果、批准文件逐级上报省职改办备案。市属高校的评审计划、方案、结果和批准文件,经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备案。
(四)规范开展评审。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翻译、出版、通信等专业,以及初级职称实行水平能力测试的档案专业,不开展相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各评委会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当年申报人数不足10人或申报专业层级不足3人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合并评审、延期评审。
(五)提高评审质量。支持各评委会采用专家评审、讲课答辩、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在量化打分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调整不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新入库专家需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评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再作为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人选。自主评审单位抽取的年度评审专家中,本地、本单位以外专家占比不得少于1/3。可结合实际开展异地交叉评审,防控风险,提高评审质量。
(六)严肃评审纪律。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制定职称评审监管计划,对各评委会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信访举报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评委会投诉举报多发并查实的,纳入评委会质量评估及评委会备案。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湖北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执行。本年度评审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情况核定表
2.诚信承诺书
3.单位公示证明
4.纸质材料报送标准
5.装订材料封面
6.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7.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平级转评)审核表
8.水平能力测试免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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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3日
编辑:张红艳